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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要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从那时起

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从那时起,各级工会都要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

当前,河北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是在一些地方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群众性组织力量,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口头提示、书面问询、发意见书等监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又能促进河北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办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对此,《条例》专门对政府有关部门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保障作了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记者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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